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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公告》(第1248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制定2020年度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照标准如下:
一、人工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普工单价98.00元/工日、技工单价130.00元/工日协商调整。
3.按第917号公告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二)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执行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一)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二)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执行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
按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
(1)执行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工程所在地 |
税率 |
市区 |
3.37% |
县城、镇 |
3.31% |
县城、镇以外 |
3.19% |
(2)执行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
3.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冰雪(灯)工程
1.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人工单价103.00元/工日协商调整。
2.本文件发布之日后招标的冰雪(灯)工程,招标控制价如采用《哈尔滨市冰雪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8试用)编制,人工单价按103.00元/工日计算,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2019年省计价依据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3.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的调整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建函〔2020〕31号)相应规定执行。
八、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照标准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工程结算补充文件,经省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
九、本参照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参照标准由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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